信託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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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處理方式
    及程序

信託業務聲明事項

  • 本公司辦理信託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 本公司不擔保信託業務之管理或運用績效,委託人或受益人應自負盈虧。
  • 信託財產經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信託業務網際網路行銷揭露事項

依據『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規定辦理。

公司名稱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負責人 林寬成
公司所在地 台北市東興路八號
信託業務專責部門所在地 台北市東興路八號六樓
公司統一編號 23218183
券商核准證照號碼 113年金管證總字第0035號
信託公會會員證照號碼 中託證字第(107)078-2號
經營型態

證券經紀商兼營信託

(特定金錢信託業務)

(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有價證券信託業務--借券業務)

聯絡方式
  • 電話:02-8172-4668
  • 傳真:02-2748-8178
  • 信箱info-center@uni-psg.com
  • 聯絡人:統一證券客服中心
公司網址 https://www.pscnet.com.tw
經營型態

民國77年由統一企業結合了統一超商、長興化工、誠品實業、台南紡織等背景堅強,實力雄厚的績優廠商,共同創立「統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8年3月更名為「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並於同年4月3日正式進入證券市場。

民國80年9月,本公司一舉合併九家專業經紀商,一躍成為國內證券商之領導者。當時合併之家數亦為歷來最大且合併過程和諧、快速,顯示統一證券的購併能力,也開啟了證券市場購併風潮。

歷經84年、85年、86年、89年及90年之持續新設、合併、購併分公司後,目前全省共有35家分公司。統一證券不但扮演提供客戶現代化投資工具的角色,對於服務、品質及信用之追求,更是不遺餘力。首先在84年12月榮獲亞洲第一家通過ISO 9002服務品質認證之證券商,並在88年3月首度通過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等。100 年 12 月公佈之長期債務信用等級為「 twA 」,短期信用評等「 twA-1 」,評等展望也維持為「穩定」。

對於外界的肯定,我們視為一種社會責任,引領著我們更積極地在專業領域上創新技術及服務水準。今日統一證券的投資已涵括投顧、投信、期貨、香港子公司等關係企業,整體朝向業務多元化的方向發展,並以專業分工、資源共享之管理體系持續穩健茁壯,統一證券正朝向全方位金融服務集團的目標前進。

奉准主要經營以下事業:

  • 其他經本會核准業務
  • 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有價證券
  • 在其營業處所受託買賣有價證券
  • 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
  • 在集中交易市場自行買賣有價證券
  • 在其營業處所自行買賣有價證券
  • 承銷有價證券
  • 有價證券股務事項之代理(限綜合證券商)
  • 期貨交易輔助人(H408011)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 期貨商(H401011)
  • 證券業務借貸款項
  • 有價證券借貸(除中央登錄公債外)
  • 有價證券借貸-限中央登錄公債
  • 財富管理業務-顧問諮詢或金融商品銷售服務
  • 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接受客戶執行資產配置
  • 金錢之信託特定單獨管理運用
基金公開說明書索取方式

若欲索取基金公開說明書之內容,請洽本公司索取或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期信基金資訊觀測站、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索取地點:台北市東興路8號六樓 財富管理暨信託部

◎索取方法:包括臨櫃或來電索取皆可

信託人員登錄查詢事項

向本公司申請辦理信託業務而與本公司相關人員接觸之客戶,於必要時,得向本公司申請查詢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之登錄情形,請洽本公司管理部 林小姐 02-2747-8266#3322

利害關係人交易一覽表

【依信託業法第二十五條、二十七條告知之利害關係人交易一覽表】

茲就本公司辦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告知委託人及受益人就本公司以信託財產與本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交易情形如下:

  • 受理客戶以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投資本公司利害關係人發行之股票/受益憑證/債券/結構型商品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之商品: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相關系列債券/結構型商品。
  • 受理客戶以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而委由本公司受託買賣業務部門辦理下列事宜
    1. 股票之下單事宜。
    2. 受益憑證債券結構型商品之申購、贖回及轉換事宜。

基金業務聲明事項

  • 基金投資非屬存款保險承保範圍。
  • 基金並非存款,投資人須自負盈虧,本公司不保本不保息。
  • 基金投資具投資風險,此一風險可能使本金發生虧損。
  • 基金以往之績效不代表未來投資之表現,投資人應慎選投資標的。

信託業務商品投資須知及風險告知與收費標準

  • 投資限制
    1. 委託投資商品風險等級逾越委託人風險屬性時,本公司得依規定拒絕該筆交易。
    2. 委託人須定期重新評估風險屬性,未依規定辦理定期評估前,將以最低風險等級視之。
    3. 委託投資前,須於信託帳戶內留存足額交割之信託資金(包含投資本金及各項費用)。
    4. 基金銷售機構之報酬揭露,請至本公司網頁查詢或洽本公司服務人員提供。
  • 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1. 信託管理費:
      報酬標準:年費率0.2%。
      計算方法:係自加入日起至退出日止,按信託資產之淨資產價值依每年年費率,逐日累計計算。
      支付時間及方法:每月收取一次,自委託人信託帳戶項下扣收。
    2. 信託手續費(申購手續費):
      報酬標準:費率不超過3%。
      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於申購時一次給付。
    3. 轉換手續費(境外基金、國內期貨投資信託基金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報酬標準:收取之行政處理費率不超過3%,最低新台幣50元(國內基金) / 500元(境外基金) 。
      計算方法:於每次基金轉換時逐次收取。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於辦理轉換時一次給付。委託人應另負擔各基金公司規定之內扣或外收轉換費用。
    4. 申購時之通路服務費:
      報酬標準: 費率0%至5%。
      計算方法: 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給付予受託人,於申購時一次給付;此服務費如係已包含於各產品說明書或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規 定之費用,將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逕自各商品或各基金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5. 持有期間之通路服務費:
      報酬標準:年費率0%至1%。
      計算方法:於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之淨資產價值乘上費率計算之。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給付予受託人,支付方式依各產品說明書或各基金公司而有所不同,可能採取月、季、半年、年度支付方式為之;此服務費係已包含於各產品說明書或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6. 遞延申購手續費(投資於B股境外基金或其他遞延收費方式商品):
      報酬標準:費率不超過5%。
      計算方法:依贖回時市價與信託本金孰低者乘以適用費率計算之,實際金額依基金公司計算為準。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基金贖回時由基金公司自贖回總額中扣收。委託人應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基金公司需收取分銷費用(Distribution Fee),且該費用將由基金資產中支付。同時,基金在贖回時,基金公司將收取遞延申購手續費(Contingent Deferred Sales Charge),該費用將自贖回總額內扣除。
    7. 前揭各項費用或信託報酬如有調整,則依交易對手、各基金公司及受託人最新規定為準。
    8. 本條所約定之項目(1)至(6)款費用,受託人得依信託資金投資幣別、方式、投資標的種類或優惠活動等不同而另訂收費標準、計算方法、支付時間及方法,並得視物價變動及成本負擔考量調整之,但應事前公告或通知委託人。委託人如拒絕同意者,應於生效日前內通知受託人終止本契約,逾期未終止者,視為同意。
    9. 其他費用:
      其他因本約定事項或信託資金之匯出、匯入、運用所發生之國內、外費用、投資標的轉換處理,悉依實際發生金額或依受託人之收費規定計收。
    10. 前述各項費用,委託人若未於受託人通知之期限內給付,受託人有權自委託人之信託資金收益或買回(出售)價金中先行扣收,或處分部分信託財產以支付之,委託人並同意其扣收日及處分日由受託人全權決定之。
  • 短線交易

    客戶進行交易時,應留意各商品短線交易之相關規定,基金公司將有權因客戶之短線交易於客戶贖回款項時扣抵短線交易費。各商品之短線交易規定,可至本公司網頁查詢,或洽本公司服務人員。

  • 風險預告書

    從事任何金融產品交易須承擔相當之風險,除不明瞭該風險之一般投資人外,對未曾詳究本風險預告書所述該商品之義務與風險者,亦不適合從事金融產品之交易。委託人於交易前,應取得進行交易之完整說明。委託人如無法承受交易成本之金額損失,則不適合對該金融產品進行交易。

    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為逐條列舉,對於所有風險或影響市場情勢之因素難以一一盡列與詳述,故交易前除須詳讀本風險預告書外,對於本交易內容、特性及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須有所預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及風險評估,以避免遭致難以承受之損失。金融產品之交易人均須詳閱風險預告書,惟本預告書並不表示推薦或鼓勵交易。

  • 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
    1. 從事各種類型金融產品交易皆伴隨不同程度的風險,委託人應於交易前了解其自身財務能力以及各類型商品交易本質。
    2. 委託人承作金融產品前,應先行瞭解與各發行機構、保管機構、經紀商、承銷商、代理銷售單位及清算機構之財務及信用狀況。
    3. 從事各類型金融產品交易時,委託人應詳閱交易契約書,瞭解其商品相關的獨特名詞(如保本率對於保本型產品)之意義,對於該產品隱含所可能產生之相關事件(如保本率與提前贖回之關係)有完整及清楚的理解,如有難以理解時並應請銷售人員解說清楚。
    4. 從事金融產品交易時,因承作金額規模、市場波動及期間長短,所產生之風險也不同。委託人應充分瞭解當承作金額越大、市場波動越大或期間越長,風險暴露程度也越大。
    5. 市場行情產生不利變動時,所產生的最大損失可能等於委託人之原始交易本金,且對於前述之潛在風險所造成的損失,委託人須全部自行負擔。
    6. 在市場行情劇烈變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形時,可能會提高交易成本,甚至可能無法順利提前解約所承作的部位。倘委託人對特定商品在到期日前提前解約,委託人須額外承擔固定收益商品之利率風險及流動性風險等相關風險。
    7. 固定收益商品在自正式交割發行後,其存續期間之市場價格將受發行幣別利率變動所影響;若金融產品係以外幣計價發行,委託人在申購及贖回時,可能存有匯率波動風險,對此因匯率變動造成換匯或商品市場價格之損益,委託人須自行承擔。
    8. 若金融商品之發行機構擁有提前買回權,且如發行機構執行此權利,委託人恐有無法獲取預定收益及資金之再投資運用風險。
    9. 委託人須承擔金融商品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而「信用風險」之評估,端視委託人對於該商品發行機構之信用評等價值之評估;即相關承諾由發行或保證機構所為,而非受託人對委託人之承諾或保證。
    10. 如遇發行機構發生重大事件(如公司財務狀況惡化),有可能導致金融產品發生信用危機。
    11. 金融產品之發行機構為海外註冊公司,如註冊國發生不可抗力之事件將導致委託人損失。金融商品發行機構之註冊國或所連結標的之交易所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如遇緊急特殊情形、市場變動因素或逢例假日而改變交割規定,將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12. 委託人不論進行任何種類金融商品交易前,務必詳閱各商品之風險預告書並仔細閱讀個別契約條件及有關權利義務之限制、保留、除外或其他連結之特別約定事項。
    13. 金融商品之配息、收益與本金等相關交付之義務人,為該金融商品之發行機構,受託人並不保證該有價金融商品本金利息或收益之付款,亦不保證委託人委託本金之回收或投資盈虧。
    14. 若委託人所投資之金融商品係於海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規定辦理。
    15. 委託人應自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該投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最低收益風險、提前贖回的風險、本金或利息可能損失之風險、利率風險、價格波動風險、匯兌風險、法律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事件風險、國家風險、交割風險及政治風險等。
    16. 受託人依委託人指示,受託買賣金融商品,除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外,並不保證本金及最低收益,亦不對發行機構之承諾與保證負責。
    17. 委託人已瞭解本信託資金非一般銀行存款,故非屬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理賠之項目範圍,且投資標的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表現亦不保證最低投資收益。
  • 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之風險

    台端於決定投資前,應充分瞭解下列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之特有風險:

    1. 信用風險: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可能面臨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之風險。
    2. 利率風險:由於債券易受利率之變動而影響其價格,故可能因利率上升導致債券價格下跌,而蒙受虧損之風險,非投資等級債亦然。
    3. 流動性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可能因市場交易不活絡而造成流動性下降,而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的風險。
    4. 投資人投資以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且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5. 若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為配息型,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 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 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可能投資美國144A債券(境內基金投資比例最高可達基金總資產10%;境外基金不限),該債券屬私募性質,易發生流 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
  • 配息型基金之風險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 修改

    受託人得隨時修改本作業規則,並於受託人網站公告/或營業場所公開揭示,委託人須同意並遵守之。

信託業務交易注意事項

  • 電子交易時間
    信託商品 交易類別/商品類型 紙本 電子 紙本申購、贖回、轉換時間
    (逾時該筆交易取消)
    電子申購、贖回、轉換時間
    (逾時該筆交易視為預約單)
    國內基金 單筆 貨幣型 申購:營業日 09:00~10:30
    (以銀行帳戶扣款受理至09:30)
    贖回、轉換:營業日 09:00~15:00
    申購:營業日 08:30~10:30
    (以銀行帳戶扣款受理至09:30)
    贖回、轉換:營業日 08:30~15:00
    非貨幣型 營業日 09:00~15:00
    (以銀行帳戶扣款受理至 14:30)
    (申購南非幣、澳幣計價基金受理至 14:00)
    營業日 08:30~15:00
    (以銀行帳戶扣款受理至 14:30)
    (申購南非幣、澳幣計價基金受理至 14:00)
    定額 營業日 09:00~15:00 營業日 08:30~15:00
    境外基金 單筆 前收型基金
    營業日 09:00~13:00
    (以銀行帳戶扣款受理至 12:00)
    後收型基金
    營業日 09:00~14:30
    (以銀行帳戶扣款受理至 14:00)
    前收型基金
    營業日 08:30~13:00
    (以銀行帳戶扣款受理至 12:00)
    後收型基金
    營業日 08:30~14:30
    (以銀行帳戶扣款受理至 14:00)
    定額
    境內結構型商品 PGN 營業日 09:00~12:00 --
    ELN 營業日 09:00~13:00
    境外結構型商品 -- 營業日 09:00~16:00 --
    外國債券 -- 營業日 10:00~15:00 營業日 10:00~15:00
    債券附條件 RP 營業日 09:00~12:00 --
    出金 -- 營業日 09:00~14:00 營業日 08:30~14:00

    國內基金-單筆-貨幣型

    • 紙本申購:營業日 09:00~10:30
      (以銀行帳戶扣款受理至09:30)
    • 紙本贖回、轉換:營業日 09:00~15:00
    • 電子申購:營業日 08:30~10:30
      (以銀行帳戶扣款受理至09:30)
    • 電子贖回、轉換:營業日 08:30~15:00

    國內基金-單筆-非貨幣型

    • 紙本交易:營業日 09:00~15:00
      (以銀行帳戶扣款受理至 14:30)
      (申購南非幣、澳幣計價基金受理至 14:00)
    • 電子交易:營業日 08:30~15:00
      (以銀行帳戶扣款受理至 14:30)
      (申購南非幣、澳幣計價基金受理至 14:00)

    國內基金-定額

    • 紙本交易:營業日 09:00~15:00
    • 電子交易:營業日 08:30~15:00

    境外基金-單筆/定額

    • 紙本交易: 前收型基金
      營業日 09:00~13:00
      (以銀行帳戶扣款受理至 12:00)
      後收型基金
      營業日 09:00~14:30
      (以銀行帳戶扣款受理至 14:00)
    • 電子交易: 前收型基金
      營業日 08:30~13:00
      (以銀行帳戶扣款受理至 12:00)
      後收型基金
      營業日 08:30~14:30
      (以銀行帳戶扣款受理至 14:00)

    境內結構型商品-PGN

    • 紙本交易:營業日 09:00~12:00
    • 電子交易:--

    境內結構型商品-ELN

    • 紙本交易:營業日 09:00~13:00
    • 電子交易:--

    境外結構型商品

    • 紙本交易:營業日 09:00~16:00
    • 電子交易:--

    外國債券

    • 紙本交易:營業日 10:00~15:00
    • 電子交易:營業日 10:00~15:00

    債券附條件-RP

    • 紙本交易:營業日 09:00~12:00
    • 電子交易:--

    出金

    • 紙本交易:營業日 09:00~14:00
    • 電子交易:營業日 08:30~14:00
    1. 若電子交易委託輸入時間已過交易截止時間,交易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並於次一營業日08:30轉入正式交易後即不得異動或刪除。
    2. 委託營業日之定義為臺灣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日。如遇天然災害(例如:颱風假)導致臺灣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全日休市,則該筆交易委託將會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執行。
    3. 本表所載內容如因排版、校對等因素所致之錯誤,仍應以本公司或基金公司實際作業規範及刊登內容為準,委託人/受益人如有疑義可隨時向本公司洽詢。
    4. 本表如遇業務型態改變或特殊狀況及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本公司保有更改之權力,並於本公司網路公告變更後之內容。
  • 電子交易金額
    信託商品 交易類別/商品類型 台幣最低投資金額 台幣申購級距 外幣最低投資金額 外幣申購級距
    國內基金 單筆 貨幣型 NTD 10,000 以元
    為累加單位
    人民幣7,000元(含)以上
    美元1,000元(含)以上
    澳幣2,000元(含)以上
    南非幣50,000元(含)以上
    以元
    為累加單位
    非貨幣型
    定額 NTD 3,000
    (統一投信NTD 2,000)
    以仟元
    為累加單位
    不開放外幣定額申購 --
    境外基金 單筆 NTD 50,000 以元
    為累加單位
    美元2,000元(含)以上
    歐元2,000元(含)以上
    英鎊2,000元(含)以上
    澳幣2,000元(含)以上
    新加坡幣2,000元(含)以上
    港幣15,000元(含)以上
    南非幣25,000元(含)以上
    日圓200,000元(含)以上
    以元
    為累加單位
    定額 NTD 5,000 以仟元
    為累加單位
    美元200元(含)以上
    歐元150元(含)以上
    英鎊150元(含)以上
    澳幣300元(含)以上
    港幣1,200元(含)以上
    新加坡幣250元(含)以上
    日圓16,000元(含)以上
    南非幣3,000元(含)以上
    美金、澳幣、港幣以每100元
    歐元、英鎊、新加坡幣以每50元
    南非幣以每500元
    日圓以每1000元
    為累加單位
    境內結構型商品 PGN NTD 5,000,000 以十萬元
    為累加單位
    美元100,000元(含)以上
    澳幣100,000元(含)以上
    人民幣600,000元(含)以上
    以十萬元
    為累加單位
    ELN NTD 1,000,000 以十萬元
    為累加單位
    -- --
    境外結構型商品 -- -- -- 美元10,000元(含)以上 以萬元
    為累加單位
    外國債券 -- -- -- 美元2,000元(含)以上 以千元
    為累加單位
    債券附條件 RP -- -- 美元100,000元(含)以上
    人民幣1,000,000元(含)以上
    美元以萬元
    人民幣以十萬元
    為累加單位
    出金 -- -- -- -- --

    國內基金-單筆

    • 台幣最低投資金額:NTD 10,000
    • 台幣申購級距:以元為累加單位
    • 外幣最低投資金額:
      人民幣7,000元(含)以上
      美元1,000元(含)以上
      澳幣2,000元(含)以上
      南非幣50,000元(含)以上
    • 外幣申購級距:以元為累加單位

    國內基金-定額

    • 台幣最低投資金額:NTD 3,000
      (統一投信NTD 2,000)
    • 台幣申購級距:以仟元為累加單位
    • 外幣最低投資金額:不開放外幣定額申購
    • 外幣申購級距:--

    境外基金-單筆

    • 台幣最低投資金額:NTD 50,000
    • 台幣申購級距:以元為累加單位
    • 外幣最低投資金額:美元2,000元(含)以上
      歐元2,000元(含)以上
      英鎊2,000元(含)以上
      澳幣2,000元(含)以上
      新加坡幣2,000元(含)以上
      港幣15,000元(含)以上
      南非幣25,000元(含)以上
      日圓200,000元(含)以上
    • 外幣申購級距:以元為累加單位

    境外基金-定額

    • 台幣最低投資金額:NTD 5,000
    • 台幣申購級距:以仟元為累加單位
    • 外幣最低投資金額: 美元200元(含)以上
      歐元150元(含)以上
      英鎊150元(含)以上
      澳幣300元(含)以上
      港幣1,200元(含)以上
      新加坡幣250元(含)以上
      日圓16,000元(含)以上
      南非幣3,000元(含)以上
    • 外幣申購級距:
      美金、澳幣、港幣以每100元
      歐元、英鎊、新加坡幣以每50元
      南非幣以每500元
      日圓以每1000元
      為累加單位

    境內結構型商品-PGN

    • 台幣最低投資金額:NTD 5,000,000
    • 台幣申購級距:以十萬元為累加單位
    • 外幣最低投資金額:
      美元100,000元(含)以上
      澳幣100,000元(含)以上
      人民幣600,000元(含)以上
    • 外幣申購級距:以十萬元為累加單位

    境內結構型商品-ELN

    • 台幣最低投資金額:NTD 1,000,000
    • 台幣申購級距:以十萬元為累加單位
    • 外幣最低投資金額:--
    • 外幣申購級距:--

    境外結構型商品

    • 台幣最低投資金額:--
    • 台幣申購級距:--
    • 外幣最低投資金額:
      美元10,000元(含)以上
    • 外幣申購級距:以萬元為累加單位

    外國債券

    • 台幣最低投資金額:--
    • 台幣申購級距:--
    • 外幣最低投資金額:
      美元2,000元(含)以上
    • 外幣申購級距:以千元為累加單位

    債券附條件-RP

    • 台幣最低投資金額:--
    • 台幣申購級距:--
    • 外幣最低投資金額:
      美元100,000元(含)以上
      人民幣1,000,000元(含)以上
    • 外幣申購級距:美元以萬元
      人民幣以十萬元
      為累加單位

    出金

    • 台幣最低投資金額:--
    • 台幣申購級距:--
    • 外幣最低投資金額:--
    • 外幣申購級距:--
    1. 基金公司如對交易金額及累加級距有其他規定者,從其規定。
    2. 電子交易型態為單筆申購以銀行帳戶扣款者,一經確認將立即從委託人銀行帳戶中扣除交割金額,即不得線上異動或刪除。
    3. 本表所載內容如因排版、校對等因素所致之錯誤,仍應以本公司或基金公司實際作業規範及刊登內容為準,委託人/受益人如有疑義可隨時向本公司洽詢。
    4. 本表如遇業務型態改變或特殊狀況及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本公司保有更改之權力,並於本公司網路公告變更後之內容。
  • 「電子交易費率」請洽所屬服務人員
  • 交易之各項規定
    1. 申購交易:如交易當天為非基金計價日,則以次一營業日之淨值為基金交易之價格。前述計價日之認定仍以各基金公司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需知或其公告為準。
    2. 贖回交易:
      1. 單筆交易申請部份贖回時,所保留未贖回之庫存市值不得低於受託人所訂之單筆最低信託金額。定期定額申請部份贖回時,帳上所保留之庫存市值不得低於受託人所訂定期定額最低信託金額。
      2. 基金贖回時單位數之扣減,如委託人無特別指定其他方式(單筆申購之委託始能指定),本公司係以先進先出法計算,故若非一次贖回所有之單位數時,因定時定額每次申購淨值高低不定 (每筆交易若有換匯者係依交割幣別兌換為商品計價幣別的實際換匯匯率,所使用匯率高低不定),即使每次投資金額一致,報酬率之查詢亦會因部份贖回單純數多寡,而呈現損益不一之情形,惟此情形只是計算方式之不同,並不會影響客戶之相關權益。
      3. 基金贖回之淨值計價基準日,係依各基金公司公告者為準。
      4. 委託人可辦理贖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指贖回申請日前一營業日之系統庫存單位。(或營業日當日系統已分配入庫之單位)。
    3. 轉換交易:
      1. 申請部份轉換時,該部份轉出之信託金額不得低於受託人所訂單筆最低信託金額,且保留未轉換之信託金額之庫存市值不得低於受託人所訂之單筆及定期定額最低信託金額。
      2. 以定期定額方式信託投資者,部份轉換後每期扣款之投資標的,仍為轉換前之原始投資標的。
      3. 轉換僅限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所發行,且以依受託人規定受理轉換(轉申購)者為限(國內與境外基金不得互轉;不同計價幣別基金不得互轉;A股及B股基金亦不得互轉)
      4. 若原為貨幣型基金轉換為其他類型基金,或原為國內債券型基金轉換(轉申購)為股票型基金,須依受託人規定,另行補足基金轉換(轉申購)間之手續費差額。
      5. 基金轉換之淨值計價基準日及基金公司所收取的內含轉換成本及各項費用,係依各基金公司公告者為準。
      6. 委託人可辦理轉換之受益權單位數指轉換申請日前一營業日之系統庫存單位。(或營業日當日系統已分配入庫之單位)。
    4. 定期定額申購:
      1. 定期定額每月扣款可選擇之日期為每月1日至28日。為確保申購成功,請務必於指定每月扣款日之前一個營業日確認信託帳戶中有足夠金額。
      2. 定期定額扣款投資國內及境外基金,若因帳戶金額不足致扣款失敗,除另行終止定期定額扣款約定者外,本公司將於約定扣款日續行扣款,並無扣款失敗三次即自動終止扣款之規定。
      3. 申請定期定額投資,將於本公司接受申請後第二個營業日(T+2日)生效;若生效日等於或晚於當月扣款日者,將於次一月份開始扣款
      4. 委託資料在系統轉檔審核前均可以刪單,轉檔審核後即生效,不可再行異動或刪除。
      5. 定期定額變更委託之生效日為系統委託狀態顯示委託成功後之第二個營業日(T+2日) 。
      6. 定期定額以信託投資者,部份轉換(轉申購)其它投資標的後之每期扣款投資標的,仍為轉換前之原始投資標的。
      7. 定期定額以信託投資者若欲變更扣款投資標的,請另行申請新約定並申請原扣款基金終止扣款;若欲終止扣款原始投資標的,請以定期定額變更申請原約定終止扣款。
      8. 若同一日期申請扣款多筆基金時,扣款順序依定期定額約定之時間前後為依據。
      9. 當日交易時間內之委託,將於下午3點進行系統轉檔審核,委託人可至【交易查詢】確認狀態;若委託狀態呈現委託成功,表示該筆委託已完成確認;若呈現約定(變更)失敗,請重新委託之。
      10. 當日交易時間外之委託,視為預約單。預約單之委託,系統將於次一營業日上午9點30分進行系統轉檔審核,委託人可至【交易查詢 】確認狀態;若委託狀態呈現委託成功,表示該筆委託已完成確認;若呈現約定(變更)失敗,請重新委託之。
    5. 定期定額變更:
      1. 扣款基金之每一約定扣款日為單一筆委託,若要變更,請逐筆委託變更。
      2. 每一變更種類之委託變更,每日每筆僅能進行一次變更,若要更改,請先至【交易查詢】刪單,再重新委託變更。
      3. 當日交易時間內之委託,系統於下午3點進行系統轉檔審核,委託人可至【交易查詢】查看確認狀態;若呈現約定(變更)失敗,請重新委託之。
      4. 預約單之委託,系統將於次一營業日上午9點30分進行系統轉檔審核,委託人可至【交易查詢】查看確認狀態;若呈現約定(變更)失敗,請重新委託之。
      5. 委託資料在系統轉檔審核前均可刪單,轉檔審核後即生效,不可再行刪除。
      6. 定期定額變更委託之生效為系統委託狀態顯示委託成功後之第二個營業日(T+2日) 。
      7. 申請定期定額變更原定期定額約定者,將於本公司接受申請後之第二個營業日(T+2日)生效;若生效日等於或晚於當月扣款日者,將於次一月份開始扣款。
      8. 原始定期定額約定扣款日當日,不得進行該筆定期定額之任何變更委託。
      9. 委託人變更扣款金額(增加扣款金額時)或恢復扣款時,將重新檢核風險屬性是否相符。
    6. 基本資料變更:申請變更將於委託生效日之次一營業日生效。基於保障您權益,您開戶時所留的相關資料亦將同時變更。
    7. 短線交易:
      1. 仍以各基金公司最新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有關規定辦理,為維護您的權益,提醒您於每次申購基金時,請先詳閱最新之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若客戶轉出或贖回基金符合各基金公司短線交易定義即由系統扣收短線交易費用,該買回費用非由基金銷售機構收取,而係歸入原申購之基金資產。
      2. 基金公司有權拒絕或禁止投資人之基金申購、轉換及贖回交易。是否拒絕或回復從事短線交易之投資人新增申購(含轉入)乃由基金公司決定,與基金銷售機構無涉。
    8. 基金反稀釋及公平價格調整機制:為保護既有投資人權益,部分境外基金設有價格稀釋調整機制及公平價格調整機制,委託人投資前請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
    9. 出金:
      1. 每營業日下午二點前委託成功者,該營業日下午即可收到款項;若每營業日下午二點後委託成功者,將於次營業日下午收到款項。
      2. 委託人辦理出金申請,若遇跨行作業時,台幣所匯出款項匯款費用,由本公司支付。外幣所匯出款項匯款費用,由匯出款項中扣除(客戶支付)。
  • 其他
    1. 為配合政府洗錢防制政策、及協助您瞭解自身在面對投資風險時的承受度,請您務必撥冗填寫「投資適性評估調查表」,以保障您基金交易之權益。
    2. 若信託帳戶餘額不足,請先入金撥入足額款項;如款項不足,本公司將不會扣款執行該次交易,該次之委託交易視為無效。
    3. 基金投資並非一般銀行存款,非屬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承保範圍。
    4. 基金投資且具有一定之風險,委託人於交易前應詳閱投資標的相關資料並了解其投資風險,所生之受益或損失亦由投資人須自行負擔。
    5. 基金以往之績效不代表未來投資之表現,投資人應慎選投資標的。
    6. 如因不可抗力事由或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斷電、斷線、電信壅塞、網路傳輸干擾等),致使委託人所為交易或其他指示延遲完成或無法依委託人指示完成、或致使貴公司未能提供本系統服務者,委託人同意貴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7. 「統一證券財富管理中心」電子交易系統採用符合SSL全球伺服器保全機制,請您放心使用網站提供多項貼心的服務。
    8. 茲就本公司辦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告知委託人及受益人就本公司以信託財產與本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交易情形如下【依信託業法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告知之利害關係人交易一覽表】:
      1. 受理客戶以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投資本公司利害關係人發行之股票/受益憑證/債券/結構型商品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之商品: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相關系列債券/結構型商品。
      2. 受理客戶以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而委由本公司受託買賣業務部門辦理下列事項:(1)股票之下單事宜。(2)受益憑證/債券/結構型商品之申購、贖回及轉換事宜。
    9. 本公司於辦理基金銷售業務,將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第8條規範,進行審慎評估,客戶於進行基金等金融商品投資前應審慎評估商品風險及財務狀況後始進行下單委託。

客戶申訴與本公司處理方式及程序

  • 客戶意見表達及申訴管道
    客服專線 0800-211-885;(02)8172-4668
    客服傳真 (02)2748-8178
    客服信箱 info-center@uni-psg.com
    郵件信箱 105 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8號2樓 客服中心收
    統一證券客服中心服務時間 週一~週五 上午八點至下午八點
  • 客戶意見或申訴之調查、回應及處理程序
    1. 本部門於收到客訴問題當天,將由權責主管指定專屬客訴人員儘速處理。
    2. 客訴人員接獲客訴後,三天內進行調查以瞭解客戶申訴內容,並先行向客戶說明受理及處理情形,調查後結果呈報主管;於收到客訴日起七個營業日內向客戶提出具體答覆。
    3. 經確認本公司確有疏失並造成客戶損失者,本公司將與客戶協議補償方式。
    4. 主管定期督導客戶申訴案件之處理執行情形,並定期統計財富管理業務人員之客訴案件數量及類型。
    5. 對銷售過程明顯失當之財富管理業務人員,檢討其適任性。
    6. 加強從業人員之教育訓練,以減少客訴案件之發生。
  • 本公司應於營業處所及網站上公布紛爭處理程序。
  • 本公司從業人員應知悉紛爭處理程序及遵守該程序處理申訴,且以迅速與公平之原則處理申訴案件。
  • 本公司應將申訴人、申訴內容、其處理過程及處理結果予以紀錄,並留存相關文件與紀錄於契約終止後至少五年。
  • 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申訴案件,若無法與客戶達成共識或結案,如有必要,本公司應告知申訴人得向信託公會或券商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請求調處其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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